一份結構完整的去識別示範,依「兩部分、九步驟」撰寫架構,供你撰寫時參考。
本案為一位中年女性,因左側甲狀腺腫塊(已知多年、近期增大並伴吞嚥困難、休息後易頭暈)入院接受甲狀腺腫瘤切除手術。術前影像與甲狀腺功能檢查均指向「甲狀腺腫塊併氣管壓迫」。
然而主治醫師依甲狀腺手術術式切開、將腫塊拉出後,以及術後病理檢查,才發現腫塊實為罕見的食道神經鞘瘤(Esophageal Schwannoma),並於術中造成食道裂傷。病人術後發生食道滲漏,需反覆處置、置放引流與頸部造口,並一度無法經口進食。
(去識別:已移除確切年齡、日期、影像與檢驗數值等可辨識資訊;罕見診斷僅作教學示意。)
我(醫學生/團隊一員):我希望在病人安全前提下,盡量從病人角度說明術前不確定性與術中變更的可能,並在病情反覆時持續更新資訊。
我(病人):我以為是甲狀腺問題才來開刀,卻在手術結束才發現食道破裂、還多了造口,我覺得生氣、冤枉,也很無助,擔心能否好好進食、是否需要再次手術。
我(醫療團隊/制度):罕見疾病術前診斷極困難——病人自述、超音波、抗體升高、放射科報告都指向甲狀腺;食道神經鞘瘤實屬少見,確實難以術前確診。這也反映出罕見病例的鑑別、第二意見與風險告知機制的重要。
1. 風險告知與手術同意的深層反思:高風險、罕見術式應明確告知可能的食道/氣管裂傷、瘺管形成、造口依賴、反覆手術等重大併發。知情同意不是形式,而是病人「充分理解並參與」的過程。
2. 病人尊嚴與治療決策參與:面對併發後的選擇(是否再手術、長期營養支持方式、營養途徑),都關乎病人自主與生活品質,應讓病人實質參與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 4 條:病人有知情、選擇與決定的權利。
《病人自主權利法》第 6 條:除緊急狀況外,手術或侵入性處置前應取得病人書面同意。
《醫療法》第 63 條:醫療機構實施手術前,應向病人或家屬說明手術原因、成功率、可能併發症與風險,並經其簽具同意書。
刑事責任:醫療過失致傷/致死之相關規定(如刑法過失傷害、過失致死);其判斷以是否違反醫療上必要之注意義務且逾越合理臨床裁量為準(醫療法第 82 條)。
〔法條條次請於第 7 週與律師確認、補充〕
1. 倡導病人自主與真誠告知:自主權不只是「簽同意書」,而是讓病人完整理解情況與風險、願意參與決策。本案罕見且併發嚴重,若術前未完整說明手術風險與術後生活改變,我認為是對病人自主權的侵害。
2. 面對併發,應展現同理支持而非迴避:坦承、致歉並提供情感支持,才能維護病人信任。